司法三等申論題
113年
[公證人]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
第 二 題
📖 題組:
A 國人甲與旅居 A 國多年之我國人乙為好友,乙陪同甲來臺旅遊。乙駕駛重型機車載甲,因超速不慎撞上分隔島,導致甲當場死亡,乙亦受重傷。甲之父母丙(我國籍)、丁(A 國籍)於我國法院對乙起訴,主張依我國民法第 184、192、194 條等規定,乙應賠償丙、丁因甲之死亡支出之殯葬費用、甲對丙、丁負擔之扶養費用以及精神慰撫金。設依 A 國法律,子女並無扶養父母之義務,乙於 A 國及我國均有住所,試回答下列問題:
A 國人甲與旅居 A 國多年之我國人乙為好友,乙陪同甲來臺旅遊。乙駕駛重型機車載甲,因超速不慎撞上分隔島,導致甲當場死亡,乙亦受重傷。甲之父母丙(我國籍)、丁(A 國籍)於我國法院對乙起訴,主張依我國民法第 184、192、194 條等規定,乙應賠償丙、丁因甲之死亡支出之殯葬費用、甲對丙、丁負擔之扶養費用以及精神慰撫金。設依 A 國法律,子女並無扶養父母之義務,乙於 A 國及我國均有住所,試回答下列問題:
我國法院對本案應如何適用法律?(25 分)
📝 此題為申論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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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題為標準的國際私法實例題,解題核心在於「定性」與「選法」。首先應依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》第25條確立侵權行為準據法;其次,必須敏銳察覺原告請求「扶養費損害賠償」時,隱含了「甲對父母是否有扶養義務」的『先決問題』,應進一步探討先決問題的處理原則(獨立連結說),並依同法第57條分別判定丙、丁之扶養義務準據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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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爭點】涉外侵權行為準據法之選定,以及請求扶養費損害賠償時,關於「扶養義務存否」之先決問題應如何適用法律。 【解析】 壹、侵權行為準據法之選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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