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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[公證人]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

第 二 題

📖 題組:
A 國人甲與旅居 A 國多年之我國人乙為好友,乙陪同甲來臺旅遊。乙駕駛重型機車載甲,因超速不慎撞上分隔島,導致甲當場死亡,乙亦受重傷。甲之父母丙(我國籍)、丁(A 國籍)於我國法院對乙起訴,主張依我國民法第 184、192、194 條等規定,乙應賠償丙、丁因甲之死亡支出之殯葬費用、甲對丙、丁負擔之扶養費用以及精神慰撫金。設依 A 國法律,子女並無扶養父母之義務,乙於 A 國及我國均有住所,試回答下列問題:
我國法院對本案應如何適用法律?(25 分)
📝 此題為申論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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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題測驗涉外侵權行為之準據法選擇,以及『先決問題』(扶養義務存否)之定性。考生應先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確定侵權行為準據法,再特別針對扶養費請求,依同法第57條切分扶養權利人本國法以解決先決問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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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爭點】本案涉及涉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準據法決定,以及請求扶養費損害賠償時,關於「扶養義務存否」此一先決問題之定性與選法。 【解析】 壹、法規依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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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涉外侵權與扶養準據
💡 侵權債權依地法,扶養義務屬先決問題依權利人本國法。
  • 侵權行為依涉民法第25條,原則適用行為地法(我國法)處理殯葬費與慰撫金。
  • 扶養費賠償涉及「有無扶養義務」之先決問題,應獨立依涉民法第57條選法。
  • 涉民法第57條定扶養義務依權利人本國法,丙(我國人)有權、丁(A國人)無權。
  • 排除外國法適用須依涉民法第8條,若外國法規定未違公序良俗則應尊重其效力。
🧠 記憶技巧:侵權地法主戰場,扶養義務找權利人,先決問題分開看,公序良俗不亂判。
⚠️ 常見陷阱:答題時容易將「扶養費請求」直接視為侵權行為之一環,而遺漏「先決問題」應獨立選法之論述。
先決問題之定性與選法 公序良俗條款之保留 侵權行為結果發生地之認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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